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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 扣”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21-08-20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廉政建设,提高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杜绝医院工作人员收受 “红包"、“回扣"的不正之风,树立医院和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2参考文献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名词定义

3.1收受“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和中间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行为。

3.2收受“回扣”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釆购物资(含药品、设备、仪器、试剂、植入性医疗器材、一次性医疗用品等后勤物品、施工工程等)过程或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收取生产和经营单位及工程承包单位的现金(含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好处费)、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接受国内外免费旅游“考察",向生产和经营及工程承包单位报销各种消费开支等。

4内容

4.1医院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禁止在医疗、后勤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或收受“红包"、“回扣”行为。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人员原则上应当在收受之日起24小时内上交医院综合办,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1个月,逾期不交的, 按收受“红包"、"回扣"论处。

4.2发现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一律追缴收受的“红包"、“回扣",将不良行为记入医德医风档案,收受“回扣"的,医德考评一律考核为较差,根据收受的金额和情节给予扣发1-6个月绩效工资的处理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4. 2.1收受“红包"、“回扣"的金额在(贵重物品按收受时的市场价格计算)1000元以内的,责成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

4. 2.2收受“红包”、“回扣”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的,除按4. 2. 1 项处理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4. 2.3收受“红包”、“回扣”的金额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00元以下的,除按4. 2. 1 项处理外,给予记过处分。

4. 2.4收受“红包”、“回扣"金额在5000以上(含5000元)的,除按4. 2.1项处理外,对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给予高职低聘一年处理,一年内不得外出学习、进修,无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和工勤岗位人员给予降低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级一年的处理。

4.2.5对因“红包”、“回扣”问题被查实两次或索要“红包”、“回扣"的按4.2.4项处理外,三年内不予晋升职称,有行政职务的给予免职(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或医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4. 2.6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告诫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4.3科室收受“回扣”并发放的,追缴“回扣”并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组织行为的,追究科室主要领导的责任。

4.4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对处分有异议的,自接到处分之日起10日内可向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在复核的时间里,本处分仍有效。

4.5违反本办法的我院工作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除本办法处理外,医院党委根据党员管理权限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4.6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凡上交的“红包”、"回扣”,由综合办登记后,可以退回的予以退回,无法退回的“红包"上交到医院财务科专账;“回扣按照《规范处置礼品、礼金实施方案》处理。

4.7由于教育松懈、行政科室制度不严、管理不力,至使本部门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现象普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知情不报、故意袒护包庇的,应视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8医院综合办定具体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管理、监督工作。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办法在本部门的实施工作。

4.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