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 目的:保证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2. 范围:全院员工。
3. 参考文献: 《中国工会章程》
4. 定义:无
5. 作业内容:
5.1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每次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2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五年到期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科室按照规定补选,补选办法和程序相同。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5.3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由医院主要领导和代表组组长组成,并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其具体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主持会议,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草拟大会决议;处理大会的其他事务。
5.4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5.4.1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4.2听取并审议医院关于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等涉及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5.4.3听取并审议医院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投入和大型设备购置等重大经济决策。
5.4.4 听取并审议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工作情况。
5.4.5 民主评议监督医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5.4.6 依法行使选举权。
5.5 职工代表大会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可邀请部分非职工代表的科主任或老领导作为列席、特邀代表。列席、特邀代表在大会上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权,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